2015-09-22 10:34:23阅读:1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促进学员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员违反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员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员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员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员对违纪处分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严重警告;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注: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两次警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严重警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留校察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事实,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检举人、证人或违纪处理人的;
(三)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
(四)同时具备两项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违反本办法的。
第二章 分则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国家机关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尚未构成犯罪,但受到国家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聚众斗殴、肇事、打人及提供、使用凶器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划者、领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寻衅报复或持械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为打架斗殴提供或使用凶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经预谋策划的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物品价值按当时市价计)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物品价值按当时市价计)在500元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协同作案者,给予与作案者同等处分;
(四)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隐匿、毁弃、损害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物品价值按当时市价计)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物品价值按当时市价计)在500元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离校达到下列天数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到4天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达到6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达到8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达到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到14天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十四条 扰乱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公寓)正常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指挥或参加未经审批的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组织、带头或参与罢课、罢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酗酒、燃放鞭炮、故意围堵起哄、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作息制度,在公共场所高声喧闹,且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组织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处分;若在宿舍(公寓)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公寓)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或床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将学生宿舍(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已由学校安排宿舍(公寓)住宿,却私自租房住,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1-2次者,视其情况及态度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3-4次者,视其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6次者,视其态度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公寓)或教学、实验等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私拉网线的,给予警告处分;私自安装或违章使用电器、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六)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公寓),给予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公寓)内从事租赁、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或收费性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盗取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伪造、涂改或购买相关证明骗取工作人员办理休学、转专业、退宿手续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伪造、变造、买卖、偷窃或盗用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及他人签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提供伪证、组织串供、故意破坏和隐匿证据或为他人作伪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伪造、变造、转借、租售、偷窃身份证、学生证、银行卡、校园卡、医疗证、病历本、图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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