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商学院学生管理(二)

2014-01-16 17:20:00阅读:97

第六章 退费规定
第一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者,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并签字。
第二条 学生个人的退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按以下标准退费:开学15天以内,学校扣除本学期学费、杂费的20%;开学15-30天,学校扣除本学期学费、杂费的50%,开学30天以上,不再办理本学期退费手续。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等被退学,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第七章 考勤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按时上课。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请假。
第二条 学生请假须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病假: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或三级医院开具的正式假条及病历。
二. 事假:学生因直系亲属病丧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须由本人料理者,应事前向学院请事假,并提交书面请假条,假条需家长签字。请事假3天以上,报学院领导批准,每学期请事假最多不超过2次。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请假条和相关证明需由学生本人直接交到项目办公室。
三. 补假:因病或紧急情况事先确实来不及请假者,事后第一天必须持相关证明到办公室补办请假手续。不补办请假手续或申诉理由不充分,作旷课处理。
第三条 要求全体学生参加的会议、活动等均计入考勤。
第四条 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累计3次,记旷课1学时。期末考试迟到十分钟以上的学生,不准进入考场,按无故缺考论,该课程以零分计。
第五条 雅思考试可请假1周,需提供雅思考试报名表,个人进行雅思培训不得占用学校正常上课时间。
第六条 学生的出勤情况将如实提供给国外大学,因无故缺勤而影响国外大学的录取,责任自负。
第七条 根据旷课时数多少,学校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次课者,给予关注;旷课累计达5次课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7次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10次课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15次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20次课者,予以退学。
第八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理要严肃、及时,并通报本人及家长。
第九条 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记录,于每日课后交到项目办公室。
第十条 学生考勤每周公布一次。

第八章 校园秩序
第一条 学生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校内禁止非法招贴;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传播虚假和有害的信息。
第四条 禁止酗酒、吸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一条 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表现突出的同学进行奖励,按有关规定发放奖学金。
第二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处分:
一. 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组织非法集会和游行;
二. 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
四.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的管理秩序;
五. 与外国人交往时,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公然所取财务,不尊重对方习俗、宗教信仰,造成严重后果;
六. 有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务的行为,偷窃、隐匿、毁弃他人信件或学校图书资料的;
七. 酗酒滋事、赌博、打架斗殴等;
八. 制造和散布谣言或进行人身攻击;
九. 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十. 私自涂改、伪造、冒领、转借证件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 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第四条 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反考场纪律:
1.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边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2.将手机等通讯设备放在考试座位上;
3.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4.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
5.造成他人偷看机会;
6.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考卷;
7.不遵守考试要求,擅自分拆试卷;
8.考试结束仍不停止书写或不按时交卷;
9.参加考试,不交试题或答卷;
10. 其他扰乱考场秩序和违反考试规程的行为。
具有第一条至第六条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劝告无效者,取消考试资格,给予警告处分。具有第七条至第九条者,给予通报批评,该课程卷面成绩扣减20分;对劝告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
1.考试开始后,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它载体中的信息(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2.传递、接收或擅自拿取他人答卷、草稿纸或纸条;
3.在桌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4.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
5.利用各类电子储存器或各种通讯工具,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6.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
7.偷换试卷或本人试卷写他人姓名或代号;
有以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考试成绩无效。
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一.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广告,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乱画者;
二.违反学生宿舍、课堂、食堂、图书馆、运动场等有关管理规定;
三.进入教室、图书馆或公共场所衣冠不整,不听劝阻的;
四.在学生宿舍内打麻将,夜间无故晚归或擅自在外留宿不归宿舍者;
五.在教室、宿舍及公共场所吵闹、喧哗、影响工作秩序或他人学习、休息;
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使用违禁电器;
七.不守纪律,肆意滋事、起哄,扰乱校内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八.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章 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在入学前申请学校学生公寓的住宿,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内居住。
第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公寓的管理规定,如有违反,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在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向学校递交有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共同签字的《校外居住承诺书》。《校外居住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学院、学生家长、学生个人各保留一份。
第四条 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必须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在校外居住而引发的各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个人承担,学校对此不承担责任。学生因在校外居住而引发的各种民事经济纠纷,均由学生本人负责解决,学校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将个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住所详细地址等报学院备案,因居住校外、无法联系学生而引发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 未向学校提交《校外居住承诺书》,擅自在校外居住的,所发生的各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个人承担,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

预约看校
  • 姓 名:
  • 男孩女孩
  • 手机号码:
  • 微信号:
  • 学历:
  • 意向国家:
  • 选择省份:
  • 选择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