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预科(https://www.liuxue114.com/australia/)讯:曹德明校长于全国高等教育重要研究刊物《中国高等教育》2014年第5期上发表文章《多维度推动 制定大学章程》,总结了我校作为首批获得教育部核准章程高校之一,在章程建设过程中的思考和过程。文章论述了章程建设对大学发展的重要意义,说明了推进章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作用,并就进一步完善章程建设提出了思考。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并推进学校章程建设下一步进程,现全文予以转发。
多维度推动 制定大学章程
2013年11月,教育部核准了包括上海外国语大学在内的6所高校的章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批由国家主管机构核准的大学章程,也是推动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作为教育部章程建设试点高校,上海外国语大学历经多年酝酿,集全校智慧,聚社会力量,在继承既有办学特色和传统的同时,始终高举办学育人、提高质量、改革兴校的大旗,从明确办学定位、梳理治理结构、推动改革发展等多个维度开展章程建设工作,努力制定兼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体现大学功能和大学本位的章程。
一、明确章程建设对大学发展的重要意义章程建设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成果的一种集中体现,是对已有大学制度可行性和成功经验的总结,也是在现行制度基础上,围绕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一次总体制度设计与安排。
1、大学章程的法理意义大学章程从法理上完善了高校的办学要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提出,学校设立的要件必须包括章程。此轮章程建设的成果,也就是各所高校的大学章程,具有“大学宪章”的地位。究其意义而言,对内是学校所有管理制度与治理模式的核心规范,校内所有的制度安排和规范设立不得违背其原则与理念;对外则是学校在法律允许范畴内依法保障自主办学的保障,也是学校对外确立治学边界与办学活动范畴的契约。
大学章程从法理上明确了高校的运行规则。高校作为在法律地位上独立参与法律事务的法人单位,除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开展对外活动外,其本身的运行也应当具有相应的规范,并与其他社会关联方达成合法契约,确定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边界,从而形成内部统一的行为规范和自我约束机制。同时,法人单位内部需要有明确文本对法律规定事项的具体实施提供指导性原则,形成向教师、学生、外部第三方说明效力界限的文本。大学章程以文本形式明确了高校领导体制、治理机构、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权利义务,为高校的有序、规范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大学章程的学理意义大学章程有助于促进高校回归学术本位。大学的基本属性是作为“学术共同体”而存在。大学与社会其他机构因其职能不同而有其存在的独特必要性,是基于其独特的传统——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并发挥其独特的功能——追求真理,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十分强调大学运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学术性,发挥其在大学运行中的基础性地位。这就要求,在越来越丰富的社会期待中,高校仍然要坚守本职,而不迎合社会过宽的要求,要从学术价值和学术意义的要求出发,严格要求教学质量,严肃开展学术活动,坚持其作为学术殿堂的价值趋向。
大学章程有助于保障高校学术权力运行。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就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凸显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章程要充分突出“教授治学”要素,并从制度上安排学术权力成为学校管理的核心领域。对此,章程要通过明确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学术组织的设立与其职责范畴,学术工作人员权利、义务及保障等相关内容,将学术权力放置到学校运行的核心地位,同时明确提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主要内容仍然是办学,从而将治学、办学牢牢确立为大学长期发展的核心内容和本职任务。
3、大学章程的治理意义大学章程确立并完善高校治理结构。章程是政府与学校在办学问题上的契约性和赋权性文件,将充分给予学校依照章程开展相关活动的权力,高校对内部事务依法具有独立裁量权。这样就需要明确谁在学校运行中的最终裁量权,也涉及到如何实现行政与学术两大系统的分工与合作问题,还涉及到如何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问题。章程必然要解答作为“宪章”所应有的权力运行机制,并将其作为重中之重。此次章程建设,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将学术权力的运行纳入到了大学学术自由、自主办学的新高度,并把明确学术权力地位作为“去行政化”的重要措施。因此,章程建设必然要回答学术权力、行政权力的构成、职责、边界、分工、冲突解决方式等多项内容,进而明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内涵,通过明确操作原则、界定范畴界限的方式厘清校内治理结构的权力边界与运行机制,从而理顺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大学章程激发并保障高校办学活力。章程作为 “大学宪章”,对内部而言的首要意义,在于章程是学校内部经过观点博弈之后而达成的办学共识,对学校的治理结构以文本形式予以明确,从而以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契约的形式规定学校内部每个个体都按此规则行事,激发共同奋斗的办学活力。一部好的章程,必然应是一部凝聚人心、权责分明、边界清晰、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文本。在这一基础上,章程应赋予学校不同主体行使自身权利、开展自身活动的保障机制和推动方式,从而鼓励各个主体按照合理规则全面开展业务,激发高校在宏观有序管理基础上的办学活力。
二、推进章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作用面对竞争日趋激烈和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高等教育大背景,身处深入推动改革的社会发展大背景,针对高等教育体制建设多年来的任务要求和现实需要,我们将“特色引领发展,制度驱动改革,机制促生活力”作为学校章程设计的基本出发点,科学梳理了学校领导体制和治理结构。
1、通过章程建设凝聚办学共识,强化办学特色大学章程要充分凝聚办学共识。按照《办法》的要求,制定过程要有充分的民主参与和协商,形成共识,章程才能获得“软约束”所必须的群众基础。上外章程的制定过程,是学校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过程,是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积极建言献策、群策群力的过程。在“问计于民、问需于民”的过程中,明确了学校在新时期的新使命。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广大师生群众、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办学相关方的建言监督作用,落实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的决策机制,既是上外章程得以在民主基础上应运出台的关键,又是下一步学校章程落实过程中师生活力得以充分激发的关键。
大学章程要突出强化办学特色。教育规划纲要明确了要“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办法》规定“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遵照这些规定,上外章程依据外国语大学的特点,明确提出学校践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促进多元文明沟通,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的使命,培育“海纳百川、胸怀天下”的大学文化;明确了“跨文化沟通和交流”使者的人才培养定位,明确了学校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育人目标是培养“卓越人才,即具有全球视野、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外语特长,并能够畅达进行跨文化沟通和交流的高端国际型特色人才”;明确了围绕“国际化办学”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两大办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系列围绕“外国语大学”这一行业特色型高校的表述,凸显了学校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大学的办学定位。
2、通过章程建设梳理治理结构,凸显教授治学这一部分是大学章程的核心内容,上外在章程建设过程中予以了重点考量和深入思考,其核心要素有三个方面。
进一步明确了学校领导体制。章程按照上位法规定,明确提出学校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清晰界定了校党委的职责和校长的职权。在此基础上,章程明确了学校的决策机制:“校党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对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进一步明确了学术运行机制。在此轮章程建设过程中,上外极为注重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运行边界,充分突出了“教授治学”这一大学作为学术共同体的重要属性。在学校层面上,章程明确了“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最高决策机构”的教授治学模式,确立其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领导地位,明确其统领校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相关学术机构的运行;在院(系、部)层面上,章程规定“学院(系、部)设教授委员会。院(系、部)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是教授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进一步明确了两级管理体制。长期以来,办学权以学校层面为主还是以二级单位为主,是高等学校一直广为争议的一个话题。归根结底,这其实是“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外章程明确规定:“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3、通过章程建设突出师生地位,激发办学活力大学章程要特别突出师生主体地位。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要“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而人才培养归根结底要依靠教师来完成。在这个意义上,教师和学生是高校的最重要的主体。由此出发,上外章程高度重视师生的主体地位,提出要“建设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教职员工队伍”,学生拥有“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大学章程要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办法》要求,“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究其实质,就是大学章程要建立公平公正的师生权益保护机制和申诉机制。按照这一要求,上外章程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制度等都有专门条文规定,从而切实保障师生权益,激发办学活力。
4、通过章程建设确立监督机制,保障规范办学大学章程要确立自我约束机制。《办法》要求,章程要“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上外在章程建设中把这一点作为落实“民主管理”的重要抓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予以充分赋权,对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在校活动予以保障,从制度安排上为学校规范办学做好保障。
大学章程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上外章程旗帜鲜明地提出“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学校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注重校本评价,同时也积极关注国内外各类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综合评价”,从而确保学校事务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学校办学质量,保护学校品牌和办学声誉。
三、关于章程建设的进一步思考章程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教育部公布的首批6所高校章程,已经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大学章程在短时间内仍然是新生事物,仍有许多值得进一步探讨和思考的问题。
1、章程的法律地位问题大学章程只具有“软法”属性。章程被认为是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重要文本,在大学内部规范制度中具有核心地位和最高权力,可以被援引为大学自身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守的原则,也可以被援引为阐述大学办学理念、体现大学办学定位和战略的基础文本。从这个意义而言,章程具有“软法”属性,是在学校特定范围内适用的,主要靠校内机制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可以成为与国家法律(“硬法”)对应的软法。
期待明确章程的“硬法”地位。高校作为公立法人资格的出现,有授予学校更多办学自主权、理顺高等教育体制的考量,也有完善法律体系、促进高校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考虑,对此《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已有明确说明。在这一条件下,国家虽然明确了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但却没有颁布实施有关公立学校的“学校法”,而是在政府简政放权的过程中出现了大学章程这一概念。一方面我们充分认识到教育主管部门,特别是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之后,给予了章程更高的地位,但另一方面,章程毕竟仅仅是“软法”,其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仍待进一步的明确,否则必然会对章程所起到的效力产生影响。
2、大学的自主办学问题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已经有充分扩展。教育规划纲要要求,要“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而这一点正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前提。应该说自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以来,教育主管部门在对高校的赋权上面改革措施到位、实质赋权较多。如为了优化我国高校现有专业结构,教育部于2012年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扩大了高校的专业设置自主权。
教育主管部门仍需对高校更多赋权。教育规划纲要要求,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就章程建设的后续内容而言,我们认为下一步政府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要从以审批项目、管控资金为主转向调控、监督和服务为主;高校要从依靠上级指令办学为主转向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为主。应该说,上外此轮的章程建设仍然留下了一点小小的遗憾。比如关于招生问题,针对因一些小语种专业男女生比例过于悬殊现象,从国家特殊需要、学生的长远发展和根本利益出发,学校希望适当考虑社会需要的现实情况以及行业的长远需要,允许学校通过自主招生等环节,在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在个别招生数量有限且社会需求有一定性别均衡要求的专业内,扩大招生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