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元:进一步加强校园内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

2014-03-17 10:59:54阅读:117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内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建议”中,李元元强调,我国一些办学历史较长的大学校园内的古老建筑,见证了近代历史的变迁,或是经历了新中国城市发展建设风格的巨大变化,为广大师生和社会所熟知。虽然有些建筑显得已经过时甚至破旧,但是仍然铭刻着一段不能遗忘的历史, 它们是一座城市、一个地方乃至国家的宝贵财富,需给予严格保护和充分利用。

  李元元以吉林大学为例,总结分析了校园内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现状。他指出,校园内的文物建筑绝大部分还在发挥着作用,承担着学校教学、科研、办公或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功能,其中一些被列为国家级或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建筑。吉林大学校园内目前有国家级和长春市保护文物10处,其中国家级保护文物5处,即基础医学院(伪满洲国国务院旧址)、白求恩医学部办公楼(伪满洲国司法部旧址)、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伪满洲国军事部旧址)、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三医院二部(伪满洲国经济部旧址)、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伪满洲国交通部旧址);长春市重点保护文物5处:即吉林大学附属中学高中部(伪满洲国碳矿株式会社旧址)、吉林大学“鸣放宫”(伪满时期神武殿旧址)、吉林大学地质宫、吉林大学理化楼、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鸽子楼”。以上建筑至今还在发挥着作用,在长春市甚至在全国颇有名气。它们是吉林大学的骄傲,也是吉大校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李元元认为,文物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由人类创造,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二是成为历史的遗存,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目前,学校对文物建筑的保护仅能做到几项基本要求,例如,不过度开发,在维修扩建文物古迹时,尽量保持它的原貌,做到“修旧如旧”等。200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对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和维护做出了规定。例如,规定文物保护建筑的保护工程包括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均由使用单位负责等。同时,《条例》还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这就是说,谁使用、谁负责,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文物建筑承担着管理责任和养护义务。随之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文物建筑修缮维护有其特定的要求。所有的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等。学校一般不具有修缮维护的资质,即使日常或季节性的维护也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撑。二是《条例》规定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作为公办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相对固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修缮项目的经费审批额度有限,而文物建筑的修缮费用极高,一般性修缮经费拨款远远不能满足。若学校有限的办学经费都投入到文物建筑的修缮,将对学校正常运行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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