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外教育信息咨询中心留学培训中心员工管理规定

2014-03-12 11:32:36阅读:7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中心人员的管理,明确中心与员工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人事部门是统一、规范管理员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范围有: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员工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中心实际情况,核定员工岗位。
(三)组织招聘录用。
(四)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的管理、工薪(劳务)所得的审核和社会保险的缴纳等工作。
(五)处理劳动纠纷。
(六)监督、检查各部门依法、规范用工。
第三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等情况,拟定员工的岗位职责和人员素质要求,制定用工计划,参与本部门员工的招聘录用,对应聘人选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严格执行有关员工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保证中心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业务部门依法建立和完善员工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
(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
(五)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员工名册和档案。
(六)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岗前技术、安全和外事纪律培训,进行思想政治、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和爱岗敬业的教育。
(七)对员工进行试用(工)期、年度、合同期等各项考核。
(八)负责员工日常考勤。
(九)依法依规处置工伤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现场处理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员工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员工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 员工的招聘、选录,遵循“公开招聘、近亲回避、量才适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应聘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任何犯罪记录;
(二)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经有体检资质的医院体检合格);
(三)年满18周岁。教学岗位不超过68周岁;行政主管以上岗位不超过65周岁;其他岗位不超过60周岁(男性65岁)。
(四)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各种证件齐全,包括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本市人员)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地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暂住证》等(根据北京市要求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招聘录用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等情况,可设置员工的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素质要求。
(二)各部门批准设置的员工岗位,报中心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发布招聘信息。
(三)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和面试,择优录用,提出拟聘人选。
(四)人事部门组织拟聘人员体检,填写《受聘员工情况登记表》,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
(五)人事部门为新聘员工办理工作手续。
第四章 合同管理与工作纪律
第六条中心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建立劳务关系的人员(兼职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
第七条 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需要,中心与有关岗位的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签订保密协议。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中心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中心依法依规管理员工,严格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手续,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心的规章制度。
员工严重违反员工管理规定的,中心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反员工管理规定:
(一)旷工1天及以上;
(二)迟到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
(三)提供虚假证书、证明等材料,欺骗单位;
(四)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或工作责任事故;
(五)损害中心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中心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或同事,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故意损害中心财物情节严重但又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未经允许私自收受学生钱款的;
(九)违反中心保密制度的;
(十) 违反中心或原工作单位竞业限制条款;
(十一)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不宜继续在中心工作的。
员工离职时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不准私自带走中心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并将私人电脑中涉及中心有关信息的资料删除,违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条 员工根据其岗位要求实行相应的工作时间制度。受聘教师岗位不实行坐班工作制,但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教研任务,按时参加中心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受聘职员岗位实行坐班制,按中心规定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全日制工作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一条 中心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满负荷工作,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督促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加班。
确因工作需要(需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完成的突击性临时任务、紧急任务,或确因特殊工作性质),必须加班的,应填报《员工加班审批表》,经中心人事部门批准后安排加班。
休息日加班每日不超过8小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
员工加班后应依法安排补休或计发加班费。
第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带薪假期。
第十三条 在中心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可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员工依法享有婚丧假期,婚丧假应连续一次性休完。
第十五条 女性员工依法享受产假,产假应连续一次性休完。
第十六条 员工及教学岗位人员均不享受寒暑假。
寒暑假期间,员工及教学岗位人员没有工作安排的,可安排休年假和加班补休,休假后寒暑假还有剩余时间的,所余时间未超过一个月,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基本工资;所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支付基本生活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应提交公立医院或学校门诊部开具的患病休假证明,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员工因私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1个月内请假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1年内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30个工作日者扣除年终奖励。员工病、事假超过5天以上(含5天)15天以内(含15天)者扣除出勤补贴的50%,超过15天出勤补贴全额扣除;享有职务补贴者病、事假超过5天以上(含5天)15天以内(含15天)扣除职务补贴50%,超过15天职务补贴全额扣除。
第十九条 员工请假、休假应填写《请假单》,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事假手续,提前一周办理年假手续,经批准方可离岗。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休假4天以内的,由业务部门领导审批,报人事部门备案;请假、休假超过4天的,由人事部门报中心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者;请假理由或提供的证明与事实不符者,均按旷工处理。
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当月所有津贴、补贴等;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及以上者,中心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教学岗位无故缺课不满2课时,从基本工资中按3倍的课时费扣除罚金,2课时以上扣除其本月基本工资和所有津贴、补贴等,中心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如给中心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考勤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考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业务部门应对本部门员工认真考勤,做好考勤记录。考勤使用《员工考勤表》,考勤表需本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考勤表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劳动(劳务)报酬根据岗位、技能、业绩、考勤等因素确定,每月3日发放上月工资待遇,特殊情况延期不超过15天。
第二十四条 员工的加班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确定。安排人员加班的,可以安排倒休或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五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病假超过医疗期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员工事假期间,不支付劳动(劳务)报酬,按事假时间扣减报酬。计算办法为:日工资*天数或小时工资*小时数。年事假超过30天,中心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员工迟到早退,按小时(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扣发劳动(务)报酬,计算办法为:小时工资*小时数。
第二十八条 中心对员工的社会保险实行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部分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应及时就近抢救,将伤员送至定点治疗医院进行治疗,并在3小时内以口头形式、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门递交工伤情况说明,由人事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的申报手续。
第三十条 京籍女性员工休产假,应于产后1个月内将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女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出院诊断书》交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办理生育保险的申报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中心根据岗位需要安排员工进行培训,根据培训内容确定培训费的承担方式。中心出资进行培训的,由中心签订培训协议,员工违反培训协议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不享受公费医疗,一般不安排过渡住房。
第七章  考核
第三十三条 员工试用(工)期满、年终、合同期满时,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不同岗位员工的具体考核办法由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制定本单位的《员工考核办法》,并报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员工试用(工)期满的考核应在试用(工)期满前10个工作日进行;年终和合同期满的考核应在年终和合同期满的前2个月进行。
第三十六条 员工试用(工)期满的考核结果应在试用(工)期满前5个工作日报送人事部门;年终和合同期满的考核结果应在期限届满前40个工作日报送人事部门。
第三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是中心对员工使用、增资、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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